在澳洲,根据《1975家庭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申请离婚时,当事人双方有未满18岁的儿童,必须要先为儿童做出合适的安排,法庭才会判决离婚。什么样的孩子算是儿童?怎样的安排算是做出合适的安排?如果没有合适的安排会怎么样?我们在这里跟大家进行讲解。
儿童的定义
在婚姻法里,儿童包括夫妻双方的婚生儿童、收养的儿童,一方和前任生的儿童等等。只要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将这个儿童都视作家庭的一份子,那么,这个儿童就可以算是婚姻里的儿童。但是,根据判例法Diessel and Diessel (1980) FLC 90-841,还未出生的儿童并不算作婚姻里的儿童。
合适的安排
根据法律的定义,双方要对儿童的“关怀、福利以及发展”都做出安排。法律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怎样做算是对儿童的“关怀、福利以及发展”做出安排,但是,根据判例法,我们可以对这个定义做出进一步理解。
根据Morrivale勋爵的解释,合适的安排是:“立即考虑到儿童的舒适、健康、道德,智力以及精神上的需求”。
如果没有合适的安排
如果申请人有极端的情况,无法做出合适的安排,法庭也可以直接进行离婚判决。但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极端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极端情况都是根据个案来一一确定的。
根据Opperman and Opperman (1978) FLC 90-432,审判的所有法官都认为,不应该对极端情况做出具体解释。他们一致认为:“法庭必须平衡结束婚姻的需要和保护小孩的需要,当一个案件里需要法官来做出决定,认为哪个更重要时,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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