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8个司法管辖区对“外国人”有着不同的立法和定义,这使为这部分人群提供可自由裁量的信托契约成为一件复杂的事。
如果受益人中没有“外国人”,我们更容易成立全权信托契约,但我们不能自动忽略外国受益人的存在,因为这可能将该受益人永远的排除掉,也可能有重大的长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从每一位客户那里获得具体指示,以便我们能够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和财产持有(或将来可能持有),为每一个人量身定制全权信托。下面是我们对此进行一一论述。
外国人不再自动被排除在外
广泛的说:
·附加税款是指外国买家的全权信托受托人购买住宅物业时须缴付的税款;
·附件土地税是指全权信托的受托人与某些外国受益人共同持有的住宅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税。
为了方便您理解,我们准备了一份适用于澳大利亚各州和各地区自由信托受托人的附加税和土地税概览。这些额外的税收增加了相当大的复杂性,一些没有适当起草信托契约的受托人已经在澳大利亚各地的司法管辖区就这些额外的税收被要求进行评估。的确,许多信托契约的成立并没有向具有税务和信托专业知识的专家寻求专业建议和帮助,因此他们并没有制定出适当的策略来支付这些额外的税收。
如上所述,澳大利亚有8个司法管辖区,每个辖区有不同的立法和定义,虽然越来越多的州计划征收类似的税,但是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外国人的定义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适用有关法例并无一致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确保为希望将外国人排除在其信托契约之外的每个客户考虑可能适用的立法,来获得符合其具体情况的契约。
为什么要小心?
在大多数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内,除适用南澳大利亚州法律所涵盖的信托外,全权信托一旦成立,至多可持续80年。全权信托契约的任何变动不仅费用高昂,而且难以执行,同时有重新安置信托的风险,这可能导致大量缴税义务和其他无法预见的后果。因此,从一开始就正确和适当地起草任何信托契约,以降低将来需要变更的可能性,这一点很重要。
此外,在没有适当考虑到所有后果的情况下,不应将外国人排除在全权信托的合格受益人之外(这种信托通常旨在包括范围广泛的潜在受益人,包括近亲、亲戚、合格信托、合格公司和慈善机构等)。客户应确保他们知道,如果排除外国人,谁可能被排除在受益人之外,因为这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例如,在维多利亚州,为了节省适用于在外业主的土地税(维多利亚州土地税中广义上的“外国人”),维多利亚州外国土地税附加条款要求指定受益人。因此,为了节省土地税,您可能需要排除一个或多个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然而,通过这样做,维多利亚州税务局可能会辩称,该信托已被重新结算,因此,评估信托中的全部资产价值为应纳税财产。试问:省下的地税是否能够平衡所产生的其他税务支出?契约的起草人是否考虑过哪怕知道潜在的下游后果?
对于那些没有专业知识储备的非合格顾问来说,这真的是一个危险的领域,尤其是在现有大量新方法的情况下。
这些方法包括为客户提供准备法律文件的服务。一开始,这些文件对许多会计师、理财规划师和其他顾问非常有吸引力,他们只需要简单的上网找到相应的文件,填入信息,便完成了契约的准备工作。这看似简单又顺利,但是如果他们并没有资格去提供法律文件起草,并收取费用,这些顾问事实上是违反了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的规则,也很可能会暴露出专业疏忽,这些都是没有任何职业赔偿保险的,可能会伤害他们的客户。
如果外国人被希望排除在全权信托之外
为确保全权信托契约是针对客户的具体要求起草的,那些希望将外国人排除在外的客户需要在其指示中明确阐明他们的意图。收到书面确认后,该客户应该被联络,以再次确定他们的需要,然后应他们的具体指示,订定适应其司法管辖区法规的契据。
鉴于信托可能持续多年,相关法律、税务政策和实际操作很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这仍可能导致额外的纳税义务。因此,必须持续不断地审议信托是否为外国信托的问题,至少在涉及可能招致土地转让税和土地税的房地产交易之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当然,在获得任何实质性资产之前寻求专家意见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个人可能会不时更改其状态,因此会增加复杂性。例如,外国人成为澳大利亚公民,不再是《税法2000》(维多利亚州)定义下的外国人。同样,持有永久签证的人可能不再续签而成为《税法2000》(维多利亚州)定义下的外国人。此外,全权信托契约可能在一个以上的管辖区域内拥有财产,这可能导致在不同的管辖地依据当地立法中对该财产的定义不同。复杂性就随之增加。
什么是外国人投资税和土地附加税
在澳大利亚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外国信托要缴纳外国人投资税,或在其受托人购买住宅物业时征收类似的附加税。外国信托公司需要支付通常的税率加上额外附加税。例如,在维多利亚州,外国人购置房产的应交税率是大约5.5%的通常税率加上7%的附加税率,总计应税税率约为12.5%。如上所述,由于不同的管辖区对外国人的立法定义明显不同,税局的实际操作和相关政策也各不相同,这对法律的解读和应用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税局的做法和政策也可能不符合普遍接受的法律观点。有些司法管辖区甚至可能容许税务局专员裁定信托为外国信托,并视其为外国信托,尽管在其他方面并不符合有关法例的标准定义。
此外,在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首都领地和昆士兰州,如果全权信托名下有空置的房产,其受托人也要对该信托的所有非豁免财产征收土地附加税。
下面的表格是澳大利亚不同地区对外国投资者征收附加税和土地税的摘要。(在编写本文时该表是正确的,但是可能还会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客户应在做交易时对他们的纳税义务予以多加考虑,就土地税而言,按现行年度评估价计算。记住,一定要聘用合格的信托契约供应商,“便宜可并不总是令人愉快的”。
州/管辖区 | 是否有外国人附加税 | 是否有外国人附加土地税 |
维多利亚州 | 是 | 是 |
新南威尔士州 | 是 | 是 |
昆士兰州 | 是 | 是 |
南澳州 | 是 | 否 |
西澳州 | 是(自2019年1月1日起) | 否 |
首都领地 | 否 | 是 |
塔斯马尼亚州 | 是 | 否 |
北领地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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