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些客户读到了以‘海外永居身份可不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限制,自由购汇转款至海外’为中心思想的文章。对此,澳大利亚盛晶律师行参照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官方文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做以下提醒: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中国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 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移居外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 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它证明文件;
- 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按照对于移民的定义,如热门的澳洲投资移民签证,只有888类永居签证持有人和132类商业天才移民签证(永居)持有人,才符合‘移民财产转移’的身份条件。
综合以上,真正要实现移民财产转移,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满足:
- 可以、且只可一次性的申报全部合法资产;
- 需要出具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对于那些举家移民、不移居的‘移民’来说,那显然注销中国户籍是不太现实的事情;
- 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是指:如果您要完全转移您在中国国内的资产,就需要披露您所有的资产,且这些资产必须有相应的完税凭证。
供稿:澳大利亚盛晶律师行
图片:网络及供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