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不管是购买房产,还是购买生意,我们都需要签署合同。近年来,我们经常会接到客户的相关咨询。如果是因为在卖家或卖家中介误导的情况下才签署合同的,买家能否取消合同、并追讨损失呢?今天,本文我们将详细为大家分享:在澳大利亚、在卖家或者卖家中介误导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客户应如何取消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如果客户发现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被误导和欺骗了,想单方面取消合同、并追讨民事赔偿,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证明以下五个先决条件:
该宣称是基于事实基础,而不仅仅是个人意见。打个比方,如果卖家或卖家中介在售卖一个生意的时候,他通过提供财务报表等方式,来证明公司年净利润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个年净利润的宣称,必须是对一个事实的宣称,而不是他个人认为这个生意一年能赚多少钱。如果说只是一个个人意见的话,比如说:“我认为这个生意一年可以赚30万澳币。”或者“我觉得这个生意一年可以赚30万澳币”则不属于事实宣称,不构成误导或欺诈,从而不能满足这个先决条件。
回到刚刚那个例子。假设这个生意的年净利润根本达不到30万澳币,实际利润跟这个数字相差甚远,此前提供的报表都是虚假的,在这些情况下,就满足了该事实宣称是错误、且不真实的先决条件。
而不是一个和合同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告知。比方说,在没有从卖家或卖家中介方获得消息的情况下,由生意同行告知、由业内专家告知,或者由身边朋友告知,这种情况下,则不满足这个因素,这个宣称必须直接或间接出自卖家或卖家中介。
在法律上,我们需要证实此宣称的意图,即卖家或卖家中介明明知道这个宣称是不真实的,但就是为了吸引买家进入合同,而有意做出虚假陈述,就证实了卖家或卖家中介的意图是为了误导和欺骗买家。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卖家或卖家中介不知道这个宣称是否真实。如何界定这个呢?如果卖家或卖家中介做出了虚假陈述,但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陈述是真实的(如考虑了会计师的意见),则不会构成欺诈性陈述,因为他们在做这个陈述的时候,并没有罔顾后果或粗心大意。但如果他们做出陈述时,并没有理由相信这个陈述是真实的,而且也不去考虑或者证实这个陈述的真实性,由于他们罔顾后果或粗心大意的行为,就还是属于误导买家。
假如说,这个年净利润如果达不到这个数字,买家根本不可能购买这个生意,就是因为考虑了他们的宣称,才选择签署合同的。
如果以上五个条件都满足了,那么,买家就可以以卖家或卖家中介误导欺骗为由,取消这个合同。也有一种情况,买家不取消合同,但向对方追讨损失赔偿。
作为一个买家,我们需要学会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找到一个负责任、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也至关重要。如果你有理由相信,你被误导欺骗而签署了合同,请联系我们专业的法律团队,为你解决问题。
作者:澳大利亚盛晶律师行
图片:供稿方及网络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9年3月2日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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