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澳洲移民法对签证申请人与澳洲之间实质性联系的相关要求?
根据澳洲移民法中Reg155.212(3)及(3A)的规定,155/157类签证申请人与澳洲之间实质性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要求:
通常来说,除了考虑签证申请人在澳洲的生意规模和性质外,移民局还会重点考察该生意是否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了就业机会;生意是否在澳洲境内、或为澳洲创造产值;它是否在澳洲境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其是否出口澳洲产品、或引进它国技术等等。简而言之,只要该生意能为澳洲经济、就业做出贡献,就没有太大的问题。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从事知识、艺术、体育或宗教方面的事业,并且达到专业级别,而且还是澳洲相关文化或体育团体/协会的成员,就能证明自己在文化上与澳大利亚有着实质性联系。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会综合考虑申请人之前的永居签证类型以及获批的依据,最好能证明当年你就是因为在澳洲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而获得永居签证的。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nt Job),通常就可以满足该项要求。
这条要求比较灵活,也比较人性化。原则上,申请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越长就越有利。在澳洲,若申请人有诸如房产的资产、或有澳洲国籍的公民/永居身份的亲属长期定居,也是加分项。总之,要让移民局相信,尽管之前由于种种原因离开了澳大利亚,但申请人和澳洲仍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其仍然愿意长期在澳洲居住。
5.哪些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移民局在Policy中给出了以下几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断申请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时,也会综合考虑其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
简而言之,当移民官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人在申请人当时的情况下,都会做出和其一样的决定,就会认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
(全文完)
供稿:澳斯达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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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0月11日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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