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唯一华人注册调解师:打官司?调解?经典案例

最近很多客户找到我们,要求对他们的争议进行调解。这些争议主要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务争议、夫妻之间的分歧与争议、公司合伙人及股东之间的争议、及与雇主之间的劳工争议等。

俗话说,“天底下没有不可解决的事情”。人们生活中难免遇到纠纷,与别人发生矛盾。如果双方谈不拢,就要找地方讨说法。到法院打官司是人们最常见的选择。其实,对于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除了法院,还有很多非诉讼的调解机构。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比到法院去诉讼要省时、省力、省钱,还能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人们又担心调解的效力没有法院的判决有力度,那么,能不能把诉讼和非诉讼的手段衔接起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呢? 解决纠纷的首选应该是调解,打官司应该是最后的选择。虽然调解可能达不到让人100%的满意,但是它可以使双方避免两败俱伤的结局。这一期,我们谈一谈股东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打官司优缺点是什么?

“打官司”,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诉讼”。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如继承、房产、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等,均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得到法律解决。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涉案当事人必须执行。但缺点是,打官司缺乏自治和灵活性的优势,耗时、法律费用昂贵、结果有不确定性。

二.什么是调解(Mediation)?

非诉讼解决机制,即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常被译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代替性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等等。 ADR具有代替性、选择性和解决纠纷功能等特点。

调解(Mediation)是一个自愿、且具有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旨在帮助设计纠纷的双方通过谈判,协商妥协,而达成一个由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自始至终,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由一名政府注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调解员(Mediator)来主持调解过程。调解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负责协助双方沟通,不参与任何一方的意见。在保密的情况下,以协议的形式,调解员把双方同意的条件固定下来。至于是否和解及和解的条件的决定权,则在参与条件的各方。

三.调解的优缺点是什么?

与打官司相比,调解具有节省时间、金钱、不伤和气、双方可达到共赢的局面。即便调解失败,双方仍可继续法庭诉讼(打官司)。

调解的主要优点是:一是可以减少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调解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愿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六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没有法庭判决书,不留不良信用记录。

经典调解案例

  1. 王先生到XX贸易公司工作,担任部门主管。该公司对王先生的工作胜任能力进行考核,确定王先生无法胜任目前工作。经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多次谈判均未取得一致。

王先生在与公司谈判未果后,选择了我们的调解服务。我们与贸易公司联系,并确定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指派了专业律师进行调解。在律师与双方分别进行多次沟通后,发现该贸易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公示程序送达王先生,因此,其绩效考核无明确依据,该公司依据未经公示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在专业分析的基础上,律师与双方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同意,公司向王先生一次性支付澳币3万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在赢了网平台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并支付完毕调解款项。

  1. 承租人李女士与出租人张先生签订《零售店租赁合同》,当天李女士给了对方1万元定金,此后李女士又给了张先生租金2万元,一共给了张先生3万元。但是,李女士搬去以后,张先生并没有把全部商店租给李女士,而且才用了没多久,就因为政府修路得再次搬迁。李女士因此又产生了搬迁费用损失和重新租房的损失。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多次谈判均未取得一致。

李女士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作为调解师,希望能够与张先生和解。我们给了对方律师函,对方也希望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我们的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在与双方分别进行多次沟通后,双方最终同意,张先生向李女士一次性支付3万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在我们的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并支付完毕调解款项,最终握手言和。

  1. 男方赵先生与女方韩小姐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儿子。2017年1月,韩小姐发现赵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因而韩小姐提出离婚。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正在还贷款。

由于赵先生和韩小姐在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内也有一个可爱的儿子,韩小姐不愿面对出轨的丈夫,而是希望委托第三方调解,和平离婚。我们在接受韩小姐的调解委托后,指派专业调解员与赵先生进行了沟通。在韩小姐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律师确定可以继续调解。经过多次沟通,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都想抚养儿子。最终,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就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和平离婚。

  1. 马先生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在近期接手的一个50万澳元的装修工程中,因质量及施工范围与业主发生了争执。尽管马先生按照业主的要求修补及完善工程质量,业主仍未付工程尾款4万澳元。马先生咨询了律师,建议采取打官司,但马先生一是没时间奉陪,二是律师费要1万5。在衡量之后,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马先生找到我们中心,希望我们能通过调解来解决此纠纷。我们及时联系了业主及马先生参与调解会议,双方找出问题所在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双方得到了满意的结果。马先生只花了2,000澳元调解费,就挽回了工程尾款。

澳大利亚仲裁与调解中心是政府注册、具有专业资格的调解师(Mediator)的机构,为不想打官司的客户提供快捷、确定的纠纷解决方案,排忧解难,为您省去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以及对方主张中过高费用,同时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不上法庭,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关系破裂。

想了解更多有关仲裁的建议,请联系我们。

 

 

供稿:澳大利亚仲裁与调解中心(此文章的内容纯属参考,不属于法律建议。)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片:网络

地址:Suite 801, Level 8, 276 Pitt Street, Sydney NSW 2000 (距Town Hall 火车站3分钟

电话:61 2 9267 5488

电邮:info@auam.com.au

网站:www.auam.com.au

展开评论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