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及相关法律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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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澳大利亚盛晶律师行就《公司设立的条件》和《董事与股东的区别》两部分内容,与读者们进行了分享。这周,我们将与大家分享《针对公司的一些法律误区》。

针对公司的一些法律误区

在我们的工作中,针对公司,我们经常接触到客户提出的一些的问题。我们把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对您有一些帮助。

(一)「我们公司有几个股东,现在公司的运营需要资金,那么每个股东都应该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出资。」

这是我们遇到最常见的问题。遇到这个问题的客户一般都是公司已经设立,股东名单和各自的持股份额都已经确定。可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运营需要资金,各股东之间对于公司的资金投入产生了一定分歧。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回覆是:如果公司需要追加资金,公司的股东自身是没有义务给公司提供资金的。原因很简单,公司的股东一旦获得了自身的股份,那么其主要的角色就是参与公司的分红,而并没有继续投资的义务。如果公司需要资金,而股东愿意继续投资,那么股东额外的投资需要以公司发行新股给该股东,或是以该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形式进行。同样,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股东自愿投资的基础上,而非股东的义务。同理,如果公司亏损,股东是没有义务替公司承担亏损或是债务。

(二)「我在公司中占股30%,那么公司赚的钱就一定要分30%给我。」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回覆是:的确,占股30%表示该您应该分得30%公司的利润。可公司的利润在公司分红之前完全属于公司,并属于非股东个人。而公司是否分红,分红多少,完全取决于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的决策。在一些公司中,如果公司需要保留比较富余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分红。在这种情况下,的确公司是有利润,可股东却无法分得这些利润。因此,回到我们的问题,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如果您在公司中占股,在公司分红的情况下,您会按照您持股的比例,取得部分分红。

(三)「因为设立公司需要一个在澳洲居住的董事,我可以让我澳洲的朋友做这个董事,可实际的管理由我负责。」

有这样问题的客户通常是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满足居住在澳洲这个条件,因此,该客户希望通过让朋友做公司董事这样的方法,满足设立公司的要求。如果您也有这样的考量,我们的回覆是:的确,这样做能够让您满足设立公司的要求,可您同时需要了解以下的风险:

一.在法律中,董事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因此,无论您与您的朋友之间私下有怎样的约定,您的朋友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管理公司。这一点可能会对您公司的运营造成一定的困扰。

二.由于在法律中董事对公司的管理富有责任,所以,无论您的朋友是否参与公司管理,其都需要对公司的行为负责。因此,在这样的安排中,您朋友自身也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作者:澳大利亚盛晶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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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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