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屡看到新闻报道中国留学生打架斗殴被指控,难道真的是留学生里暴力分子多吗?根据我们过往前来法律咨询的经历,很多这类的肢体冲突都是从日常争吵开始,不一定将对方真的打伤也会被警方起诉。
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A与B发生口角,A对B说:“我要把你从楼上扔下去。”除非A和B当时正在楼顶,否则一般人并不会认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A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攻击伤人(Assault)。
第二个例子,A与B发生口角,A对B说:“我要把你的脸打烂。”然后,A挥舞起了拳头,向B走前了一步。哪怕A没有真正打到B, 也会认定为是攻击伤人(Assault)。
这里有一个中澳的法制差异。倘若在中国,小打小闹的事件基本就是警察出面调解,需要看一下医生的补医药费即可,基本很少入罪。但是,澳洲将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只要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哪怕轻微,也依旧可能基于防止未来的安全隐患而给予重罚,作为警告,尤其是牵涉家庭暴力的问题尤为敏感。
通常,打架后被指控的罪名分为两类:
两者的区分,从字眼上可以看到大概的区分,还有可能更关心的:最大量刑。普通攻击伤人(Common Assault)最多判两年,寻衅滋事(Affray)最多判十年。当然,所谓最大量刑自然指的是在同类罪名里较为严重的情形。在向法官合理阐述你的情况后,也有很多轻微伤害的攻击伤人(Assault)最后不入罪。下面,我具体讨论一下这两种罪的组成,以及被指控后,如何最小化损失。
Assault具体有细分成集中情形:
就普通攻击伤人而言,不一定要造成身体伤害、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例如,“1900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61条规定,任何人攻击另一个人,无论他们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均属犯有普通袭击罪,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
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常会被指控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是指任何人以非法武力对待或威胁他人,他们的行为导致现场的人出现合理性的担心他们个人人生安全。
《1900年刑事法》(新南威尔士州)第93C款中有对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滋事)行为做出定义。滋事指任何人对他人威胁,使用武力,且其所做出的行为导致具有通常抵抗力、以及在案发现场的个人对自身安全产生担忧。
这种违法行为与侵犯人身罪的本质区别是,为自身或他人安全感到担忧,是具有“通常抵抗力”的他人。从本质上讲,此在案发现场即是“合理坚定”具有“通常抵抗力”的人,也同样会对自身的安危产生担忧。
例如,A先生在醉酒后前往一家饭店,希望再点一些酒类饮品。饭店人员拒绝提供,A先生与饭店人员产生口角,并在狭小拥挤的饭店里动起手来,一度将几张桌子打翻。这种情况下,哪怕其他在饭店就餐的人员并没有直接收到攻击,但是,考虑到在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里,面对一直处在移动中的斗殴事件,正常人都会对自身的安危产生担忧。
如何让处罚最小化?
这个问题的最终裁量权肯定在审理的法官手中,每人的个人情况都不一样,并没有一个衡定的公式可以套用。但是,首先,我们可以理解刑法的初衷。刑法的最终目的是希望社会整体减少犯罪率。那么,对于被指控的人,如果是第一次犯轻微的罪行,而因此让被指控人服刑,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打击,例如失去工作、无法偿还房贷、孩子无人抚养等,尤其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但如何准确向法官展示被指控人的面貌,以此获得最小化的处罚,建议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因为哪怕是轻微罪行,只要留下犯罪记录,对于尤其是打算移民澳洲或者转澳洲公民的人群来说,都是不小的影响。
最后,请切记一点:少冲动,管好自己的手和大脑。平时,可以存一个律师的电话号码在手机里。如果警察真的找上门了,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律师,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警察问询,是有权保持沉默的。
供稿:澳洲盛泽律师事务所
图片:供稿方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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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6月3日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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