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事移民法律多年,明白很多人希望移民澳洲的目的是为了他们的下一代,但当他们有机会移民时,他们的子女可能已经成年(已经达到18周岁)。澳洲移民法律里有所谓“依赖子女”的条文规定:若签证申请人被定性为“依赖子女”,他们便可以被担保移民。
谁是《移民条例》所指的 “依赖子女”?这似乎是一个有点 “模糊的” 或 “晦涩” 的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寻求申请 “子女”签证 (802类别) 的父母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成年子女”是指一个已经年满18周岁的签证申请人,尤其是在这个“长时间的青春期”的时刻,许多18岁以上的孩子还没有在经济上独立的时候。
《移民条例》子条例 802.214(2)确实包括一项 “特别规定”,这使得18岁以上的子女获得澳洲永久性的“子女”签证成为可能,条件是:该儿童符合 “依赖子女”的定义,条例1.03。反过来, “依赖子女”的定义规定,如果子女“由于子女的身体或精神机能的全部、或部分丧失而无法工作,将被视为‘依赖’”。从这一定义中产生的困难问题是,子女是否必须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部分”无能是否足够。
联邦合议庭的一个最近的决定Cole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8) FCAFC 66(2018年5月1日),就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澄清。
本案的背景情况如下:签证申请人是一名英国公民,最初是以工作假期签证抵达澳大利亚。随后,她申请了一个“子女(永居)802签证”,申请人的父亲担任她的担保人。申请签证时,作为子女的签证申请人已经20周岁。移民部首先拒绝了该签证申请,理由是申请人不能满足她的医疗条件符合“无行为能力的工作”的定义。在AAT也败诉后,随后,在联邦初级法庭上,签证申请人提出了对这一拒绝决定的申诉。
在AAT开庭时,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因童年创伤而患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由于这些因素,申请人在某段时期无法工作。然而,也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并没有永久丧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而且在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有过雇用她的时期。事实上,有证据表明,她一直工作到法庭审理前一周。AAT还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不应全职工作,直到她处理她的精神健康问题。心理上的证据表明,申请人能够寻找到每周15小时的临时工,她可以逐渐增加她的工作时间。AAT认为,“依赖子女”的定义意味着申请人必须完全丧失所有工作的能力。因此,由于申请人能够在兼职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工作,AAT断定她不符合这一定义。因此,AAT官员确认拒绝了她的签证。
虽然联邦初级法院也认为,“依赖子女”的定义要求一个人必须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赞成AAT的判决,但申请人父亲不满意初级法院的判决,最后再次上诉到联邦合议庭。最终,联邦合议庭的判决书认为,「“依赖儿童”的定义要求一个人必须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这种对条例的演释是不正确的。联邦合议庭认为,条例1.03 中的“依赖子女”的定义并不要求一个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相反,法院裁定,对该条例的正确解释,允许一个人在“实质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符合定义。也就是说,由于他们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其赚钱能力,使申请人无法从工作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并需要财政支助。同时,联邦合议庭指出,只有“琐碎”或“最低限度”工作能力的人,不能满足“受抚养依赖子女”的定义。即是说,申请人最终推翻AAT决定,AAT 要重审此案件。
这个最终案例被联邦合议庭做出更详细的解释,对“依赖子女”的定义做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批注,可以帮助“成年依赖子女”签证申请人更清楚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移民条例。
以上的案件,幸好有一名经验丰富的移民代理为申请人把关,鼓励申请人上诉,否则,单凭申请人的见识,恐怕难以成功!
笔者近日处理了数宗澳洲公民及永居身份被取消案件,得到非常正面的效果。如果读者对移民部的决定感到不满意,笔者可以为您的案件寻求更高级的裁决。很多时候,AAT及法院会对移民法有更深刻的解释,对申请人有利。
供稿:澳洲移民法律咨询Stanle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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