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在我们的生活中几乎无处不在,在你不经意的时候,也许一个合约已经形成了。比如,你去超市购买了一个商品;再比如,你驾车进入了一个付费停车场。针对前者,你与超市之间达成了一个合约,因为你同意以商品的标价购买这个商品;针对后者,你驶入停车场的时候,表示你已经同意支付相应的停车费,并遵守停车场设立的停车条款,因此,你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一个合约。
合约的基本要素
就此,你可能会问:合约在什么情况下会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呢?按照法律,合约成立必须有三项基本元素,即:
(一)要约与承约(Offer and Acceptance);
(二)有价值的付出(Consideration);
(三)立约人有订立法律效力的意图(Legal Intention)。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合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以下我们就对这三项基本元素逐一解释。
(一)要约与承约(Offer and Acceptance)
合约成立的第一要素是要约与承约。具体的意思,就是合约里需要两个或以上的个体,并由其中一方提出协议(在法律中称为要约或Offer),而另一方接受协议(在法律中称为承约或Acceptance)。
就这一项元素来说,如果只有要约,但没有承约,合约便不会成立。比方说,你去商店买一个物品,物品标价$100,而你只愿意出价$80。你的出价就是我们法律里说的要约(Offer)。如果店家接受了你的出价,让你以$80买走了物品,这就是法律里的承约(Acceptance)。在这种情况下,合约的第一要素就已经满足了。反之,如果店家不接受你的出价,那合约就无法形成,因为虽然你提出了要约,可店家并没有承约。
(二)有价值的付出(Consideration)
有价值的付出,是指要约和承约双方都必须因协议的内容而有所付出,这样协议才会有法律效力。就刚才的例子来说,你去商店买东西,你的付出就是你支付的价格,而商家的付出就是具体的商品。这样,合约的第二要素就已经满足了。
举另外一个例子,如果甲乙双方是朋友,甲方承诺送给乙方一支手表,可甲方日后反悔,乙方却无法通过法律向甲方索取手表。这是因为,乙方在这个协议中并没有任何付出,所以,甲方的这个承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立约人有订立法律效力的意图(Legal Intention)
这一项元素指的是,订立合约的双方必须有订立具备法律效力合约的意愿,而非日常开玩笑所做的承诺。比方说,如果在酒会中,甲先生向乙小姐说,如果乙让他在脸上吻一吻,甲就会取乙为妻。如若乙真的让甲吻了,而甲日后却没有向乙求婚,在这种情况下,乙却不能告甲违约,因为一般人会认为甲提出的这个协议是在开玩笑,并没有定力法律效力的意图,所以这个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合约存在的形式
除了了解合约成立的基本要素,另外一个重点就是了解合约订立和存在的形式。合约可以以口头、行为或文字的形式订立。口头,比如你与对方就采购物品达成了口头协议,你将以一定的价格采购对方提供的某一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你与对方的合约是口头存在的;行为,比如你去超市,从货架上取下了物品,并去收银台付款。虽然没有任何口头或文字上的约定,你与超市之间就购买物品达成了一个合约;文字,比如你订立了一个书面的合约来购买或出租房子。
无论合约以某一种形式存在,只要合约满足了在法律中的三个基本要素,合约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如果你一旦违约,合约中的另外一方都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就此,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就是口头上说的,如果没有写成出面的合约便不作数。这是非常错误的一个观点,因为口头上的合约也是合约,在法律中和书面的合约一样具备法律效力。虽然口头上的合约在执行的时候通常远比书面的合约要困难,但这并不代表口头的合约是无效的。
虽然大部分合约可以用口头、行为或文字订立,但针对某一些特殊的合约,比如土地或楼宇买卖,则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什么情况下,合约可能会失效
在某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合约在法律中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的。通常发生的两个情况是:
(一)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其中一方提供了虚假或错误的信息,而另外一方根据
这些虚假或错误的信息订立了合约。
比如,甲方在卖生意的时候,告诉乙方生意的年收入是10万澳币,而此时,这个生意其实并不赚钱。如果乙方因为这个信息而购买了生意,可日后却发现这个信息并非属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是可以以他被甲方的错误信息误导而订立了合约为理由,要求法院宣判合约无效。
(二)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其中一方给对方施加了不恰当的压力,迫使对方在压力下签了合约。
在这用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是可以用这点为依据,要求法院宣判协议无效。
另外,还有一种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其中一方并没有仔细阅读合约内容,或者因为英文的关系,并不理解合约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方并不能以这些为理由,要求法院宣判合约无效。
一个健全的商业社会,人人都必须重视合约精神。大家订立合约,便必须同时遵守。当然,也需要大家在订约的时候充分考虑,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李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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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5月9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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