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人申请澳洲配偶签证都遇上麻烦,不单是移民部对申请人百般刁难,动不动便发出拒签信,完全不给予申请人任何解释机会。很多申请人本以为把案件递交到上诉的审裁处便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哪里想得到现在的审裁处,处处偏帮移民部的决定。
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个配偶签证案例,是关于309类别临时居住配偶签证(澳洲境外递交)的。该类签证的特点是:申请人在澳洲境外递交签证申请,等签证批准后,才可以入境澳洲。该案例的主角是一位50岁的签证申请人和他的女儿一同申请配偶签证,澳洲担保人是57岁,两人均有离婚史。移民局和上诉庭都裁判他们的关系不是真实和长久的,所以都拒绝了他们的申请。然后,他们于2017年2月继续上诉到联邦法庭。法庭从以下几点做了仔细的审查:当审理配偶签证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段关系中的各个方面,而不是只是参照法律条文中的死规定。例如:经济状况:共同的房产和财产;共同的责任:双方的经济承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共同分担的家庭花销;共同照顾子女;生活和居住的安排:共同承担的家务劳作;在公众场合作为配偶出现;关系被朋友认知:共同出席各种社交活动;住在一起时间的长短;相互依赖的程度,感情的支持;双方的关系是否长久……等等因素。
法庭认为:上诉庭太过武断,没有审核所有的材料,太过放大不重要的信息。例如:上诉庭认为,申请人与担保人所讲的恋爱发展过程前后口供不一致。还有,申请人结束上一段婚姻的时间,太过于接近与担保人结婚的时间。上诉庭亦认为,他们没有共同的经济承诺,只有车是在申请人名下;又指出,担保人寄给申请人的钱,申请人会分次还给担保人(上诉庭只是无端猜测,根本没有证据);他们没有考虑到:其实,担保人在一些政府机构(例如Medicare 或者Centerlink)都有告知她是已婚。再加上申请人在澳洲有父母和兄弟、姐妹,上诉庭就偏见的认为:申请人想要带着女儿,利用配偶签证移民澳洲。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其它已提供的有用信息。
在上诉庭认为申请人和担保人没有共同经济承诺方面,法庭认为是不公正的。理由是:
1.担保人当时没有工作,收入是来自于政府的养老金。她现在要在澳洲照顾自己的母亲、申请人的母亲,还有她的孙儿们。另一方面,申请人不工作,是因为他生活在农村,无法找到工作,所以,经济方面,他和他的女儿必须依赖担保人。他也做农活,但是,他没有很多收入;
2.担保人提供经济支持给申请人,因为在申请人的国家,可以取出担保人的钱来花销(这个是有证据的);
3.担保人每两周给申请人寄200澳币;
4.从2013年到2015年,担保人都有在海外取钱,来装修他们在海外的联名房产。为了使他们的房子生活起来更舒适,担保人一共汇给申请人15,000澳币。但是,上诉庭却只看到这个房子只是在申请人名下;
5.担保人为两人买的车是在海外使用,但车子只是在申请人名下;
6.申请人和担保人都宣称:寄出的这些钱都是为了申请人女儿的生活需要,包括:食物、衣服等;
7.担保人在福利部领得的收入,都是花销在她自己、申请人,还有他女儿身上;
8.他们也打算等申请人入境澳洲后,开一个联名账户。并且申请人也打算好,以后在澳洲亲戚的一间装修公司里工作。
而上诉庭对以上这些理由和证据都不予以考虑,反而无端猜测申请人会将担保人寄给他的钱还回去。法庭认为:上诉庭根本没有证据说明自己的论断。就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庭根据武断的猜测就拒绝了申请人已经被移民部拒绝了的上诉申请。
法庭还认为,在领取政府津贴的这方面,担保人汇报单身或者已婚是会直接影响到她领钱的数目。但是,担保人已经把她已婚的状况报告给了福利部,那么,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明她是真的结婚了;另外,在报税方面,担保人在税局也是已婚的状态。而上诉庭也没有询问是否已经将他俩的关系通知给了政府机构或者公共场合;在车子方面,上诉庭也没有询问为什么只是注册在申请人名下;汇款方面,上诉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会把钱还给担保人,只是纯属猜测。而且,上诉庭认为他们的未来计划很空洞,但是实际上他们已经为未来铺好了路,申请人会在亲戚的建筑公司工作。
法庭通过对于这段关系中的各个方面的了解,认为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在经济承诺方面;在政府部门都有他们是配偶的记录;足够的相片;通讯记录;来自亲属和邻居的陈述;以上这些方面都足以说明他们关系的真实性。上诉庭想要他们的社区部门出示证明,但是,社区怎么会注意这些呢?法庭认为:衡量一段关系的真实性,不能片面的纠结在一些不重要的信息上,应该从各个方面去考虑。最后,这两位申请人和担保人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笔者也曾经帮助一些遇到类似情况的客人取得最后的胜利。这些客人开始都痛苦不已,经过笔者的分析和指点后,找到正确诉求法律的途径,最后都和爱人团聚了。如果一开始就找到笔者,我们都会耐心的给予各个方面的指导。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请不要自以为是真实的案件,就一定会获得签证。而笔者的工作就是帮您取得最后的永居签证,令您得以在澳洲展开美好的生活。
作者:Stanle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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