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VL TAX税务小讲堂又和大家见面啦!在上一期的小讲堂中,我们和大家分享了ATO在2017年税务改革中对个人报税审计方面的些许变化。其中我们还特别提到了资深税务会计师V姐给我们传达的最新精神:多关注澳洲法院的最新判例。所以在这一期的小讲堂里面,我们将为您带来满满的干货,一起继续深入学习一下近几年澳洲关于个人报税的一些法庭判例,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大家在实际报税操作中能够更加游刃有余!
我们要讲的第一个案例就是在2016年非常著名的税务案例: Thambiannan v FCT. 首先先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这个判例的具体内容:我们的主角,印度哥Thambiannan在2013年财政年自己年末的个人退税表中申请了大约6,200 刀的差旅费抵扣,结果嘛,当然是很不幸被ATO的官老爷们盯上了?? ATO的审计师们直接一个电话打到了印度哥的老板那里,问有没有在今年派遣印度哥外出。结果老板很傻很天真的向ATO表明,2013财政年中公司并没有任何官方事项需要印度哥出差?于是TO决定取消掉一切关于印度哥在差旅费中申报的抵扣项。而我们很有骨气的印度哥,很不满自己的各类工作相关差旅费开支完全不被ATO认可而需要额外支出一笔税费,还因为虚构开支被ATO罚了一大笔钱,于是愤怒的与ATO对簿公堂!在法庭中,印度哥声称自己在2013财政年曾去印度出差了大约25天时间,帮助自己所在的澳洲公司印度分部开展业务和提供技术支持,所以相关的开支应该是能被抵扣的。然而! ATO的审计师们又忙活了起来,开始调查起了印度哥去印度的目的。在调查的过程中,审计师们希望印度哥提供自己出差时老板发的差旅津贴,结果印度哥扭扭捏捏的表示,因为相关部门的经理离职了所以没法让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最后税局又抽调了印度哥的工资单,上面显示印度哥在2013年6月在印度哥出差的时候使用了公司的带薪年假!可怜的印度哥最后在各种证据面前被法院判决支付税款和罚金?…
在第一个案例中我们重点关注了「差旅费」在抵扣时候的注意事项,而接下来我们要为大家献上的第二案例Bhatti V FCT,则是重点关注了另外两个方面:「个人教育支出」与「家庭办公相关费用」。
那么首先,我们还是先来看一看这个案例的具体内容。作为第二个案例的女主角,我们的Bhatti会计姐从06年到12年一直担任某公司的高级财务会计,在12年下半年因为 要抚养自己的两个孩子而辞职。会计姐在12和13财政年的个人报税上分别申报了与CPA会计考试相关费用,还有关于备考时的其他开支,比如她买了一个iPad用于复习以及去上辅导课的时候乘车的费用。与此同时,会计姐还在「家庭办公相关费用」中把自己房屋租金(以及水电煤气等相关开支)的30%进行了申报,原因是在2013财政年的时候,公司要求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家办公。当然,超额申报的结果自然是又被ATO精明的审计师们盯上啦! (待续)
供稿:Business Group 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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