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网)在澳洲,资产保护是你无法回避的话题。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因为资产纠纷而引发的财富流失离我们从来都不遥远。再加上西方人个人主义色彩浓厚,擅于维权,且澳洲的法制也相对完善,“法庭上见”也不只是一句口号。就小编个人经历,刚来澳洲两年就因为租客与房主的租约争议被卷入了一场听证会中,你就可见,保护自己是多么重要。2015年澳洲离婚家庭为48,517,比去年上升了4.3%,由于离婚引发的纠纷几乎以每年5%-10%的速度增长,其中多半都源自于资产纠纷问题。
之所以说这么多,就是要告诉你,埋头赚钱固然很重要,但正视资产保护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样是关键的一环。6月11日,晓梅会计事务所即将推出的系列讲座,其目的就是为大家介绍一些资产保护的有效方式,为大家补上这块非常容易被忽略的重要话题。
多种投资模式比对
一般说起资产保护,比较重要的内容是企业的资产保护,以及有关遗产与离婚时财产分配时的自我保护。这些我们都将在6月11日的讲座中谈到,在这里我们会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更多的信息,可以通过我们的讲座进行进一步了解。
企业的资产保护不单单是一个独立的话题,我们一般都结合成本、省税性一起讨论的。企业(或者生意)的结构一般有5种:个人(Individual/Partnershipof Individuals)、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公司(Company)、单位信托(Unit Trust)以及自管养老金(SMSF)。每一种结构都有自己的特点与优势,故没有万能的一款,只有最适合自己的一款。下面我们大致列一下各种结构的利弊得失,更多内容,我们都会在未来的讲座中作更为详细的阐述。
个人是最常见的投资模式。它的好处是能够让生意人能够灵活运用“负扣税”的原理,从而抵扣其它方面的收入,从而降低税率;而且个人也能够获得增值豁免,也就是说,个人在省税性上是有优势的。但是,个人也造成了收入无法分配,没有资产保护优势的弱点。
全权信托有着可分配收入与资产增值的优势,这样就使得成员整体的税率降低。而且,全权信托有着很高系数的资产保护性。它使得受益人不会因为纠纷问题对自己个人的财产造成冲击。但是,全权信托的运营费用较高,而且亏损也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对冲信托中其它的收入。
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生意模式,30%(小生意为28.5%)的恒定税率导致在盈利过高的情况下,它要比个人划算得多。而且公司也具有一定的资产保护的作用,如果公司负债过高导致破产,多余的负债不会摊到股东上来。但是,公司的亏损很难转移;公司也很难对资本的增值拥有50%的优惠;而且公司也只能提供有限的资产保护。
单位信托能将利息的抵扣从单位信托的层面上转嫁到单位信托持有人身上,同时,单位信托也能对单位信托持有人起到部分资产保护的作用。但是,其亏损同样只能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对冲信托中其它的收入。而且,单位信托还会产生增值税事件。
自管养老金的超低税率有很大的省税优势,而且自管养老金能够将亏损对冲其它的收入,总的亏损能够转移到下一财年。但是,自管养老金的模式使得资产在很长世间内被禁锢起来,而且,自管养老金最好要配合公司、信托一起使用,这也使得运营成本大大增加。
离婚时的资产保护
离婚与遗产也是我们6月11日讲座中非常重要的主题。无论是离婚还是过世,都意味着财产的重新组合,涉及到分配的资产在定义上也是非常宽泛的,它不仅仅指房产和个人资产,甚至信托与养老金也存在着流失的风险。
《家庭法》有作出说明,养老金被认为是资产,因为会成为资产池的一部分,所以夫妻离婚时,养老金的利益同样需要被分配。
要想保护遗产与离婚时的资产,一项重中之重的协议就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这也是我们届时讲座中要重点谈到的话题。BFA是保护自己资产、避免离婚财产纠纷的一个有力武器,它的财产范围设计到了绝大多数资产,这其中就包括了养老金。
BFA有以下优势,包括:
- 确定在离婚之时,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 降低了资产分配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庭解决的风险;
- 降低了离婚时对财产的分歧;
- 可在婚姻之前就决定资产、或是遗产的归属
- 轻轻松松联系我们:
Eastwood Office:Suite 408/160 Rowe Street, Eastwood, NSW, 2122
电话:(02)9874 8996
City Office: Suite 203/309 Pitt Street, Sydney, NSW, 2000
电话:(02)9212 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