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汇款的时代过去了??央行重拳出击严管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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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网)轰轰烈烈的英达在美国偷税漏税案以一场当庭和解的方式画上了休止符。此案中,中国著名导演英达在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间先后将46.4万美元拆分为50次,分别存入银行账户中,却从未申报过。英达的知名度使得这起事件被无数自媒体与网络媒体争相报道,在澳洲的华人圈自然也不例外。与此同时,英达的遭遇也让澳洲的华人感到深切的忧虑,唯恐同样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澳洲对于海外汇款是什么规定?会不会被认为是我在海外的收入?有什么后果与处罚?这是我们在英达案曝出以后,接触到的出镜率极高的问题。可能会让大家失望,我们本次文章不会探讨这些,而且我们的主题也恰好相反。由于英达美国案的影响,使得一些本就容易引起别人注意的问题聚焦到了镁光灯下,但如此一来,另外一些隐藏在黑暗之中、却或许更加关键的问题就自然而然为人所忽视。比如,近期有太多人问我们澳洲对于海外汇款是什么规定,但另一个对立层面的问题,我们却鲜有听到。如果上面的问题,换一个主语会怎么样呢?

比如,中国对于海外汇款是什么规定?或者,我们问另外一个问题:

中国对于外汇流失是什么态度?

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外界传言,国内为防止外汇流失,决定将自然人每年5万美金的换汇额度大幅度缩减为1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却说明了它并不仅是传言,在《管理办法》中,自然人的换汇额度并未改变,依旧为5万美金。但是,它却标志资金自由流通的时代结束。

本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调整为5万元,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有三条: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单看上面的文字,这项政策的意义已经非常明了了。以往的话,我们在国内每人每年有5万美金的换汇额度,每天有1万美元的取现额度。一旦该政策实施,我们每天就只能取出不高于5万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比如我们想要取现澳元,按目前的汇率,我们只能取出9529澳元的现金,超过这个额度就要申报。所以为了避免申报,我们势必会想办法把换钞额度控制在9529的范围之内。如果您被列入合理怀疑的对象,申报就很有可能被拒,到时您虽然手握5万美金的换汇额度,拿不出钱来就等于没有。

同时,政策也限制住了人们想要现汇到海外的企图。以往每人只要是在5万美元以内的汇款,基本都是被允许的,也无需申报。但自从该政策出台后,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要上报。当然,也有被怀疑、被拒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您有5万美金要汇到国外,以往只需要一次,但现在就需要分五次,不仅增加了汇款的成本,也增加了时间。如果您真的被列为合理怀疑的对象,那您之前的“ATO会不会将我的海外汇款算作收入?”的担心就会变得多余,因为您的汇款很可能都不会过来。

更绝的是,在以往,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这次也纳入管理范围,这也基本堵死了人们购买境外保险和借助资金杠杆换汇的渠道。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真按照这一套标准执行,能否购汇基本都掌握在金融机构和外管局手中,不管是移民、境外买房、留学,只要涉及到大额或者长期购汇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列入怀疑对象,成为反洗钱和金融安全大旗下的重点监控对象。

《管理办法》与之前提及的CRS相交辉映,宣誓了中国对于反洗钱、反资金外流的重视程度与决心,自2010年,随着移民热潮的出现,境外汇款也就开始变为时尚。这场大戏唱到2017年,或许真的将走向谢幕的尾声?

附:最后我们整理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条款,特此附在下方。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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