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网)
案例:申请人于2004年1月第一次持永居签证进入澳洲。于2008年3月,获得了一个5年的居民回签签证(Resident Return Visa,RRV)。2013年1月,申请人再次申请RRV签证,又获得了一个1年的居民回签签证,该签证于2014年1月到期。在签证到期前,申请人再次申请居民回签签证,这次被移民局签证官拒绝。
其理由是:自2004年1月,申请人首次持永居签证入境澳洲以来,仅在澳洲居住了13天,包括:第一次旅行来澳洲是2004年1月,第二次旅行来澳洲是2006年10月,自此之后再没有来过澳洲。那么这样一个案子,是不是可能在MRT上诉成功呢?
老托点评:大家都知道,居民回签签证(RRV)的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持任一永居签证或RRV签证,并且在申请前的5年中,在澳洲至少住满2年。这样,申请人可以顺利拿到未来5年的RRV签证。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的5年中,未在澳洲住满2年,那就要看申请人有没有保持与澳洲之间存在“有利于澳洲的重大联系”(Substantial Ties Beneficial to Australia)。
这种有利于澳洲的重大联系,包括个人的、商业的、文化的、就业的联系,或者申请人是某RRV的家庭成员,且该家庭成员满足相关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拿出了强有力的证据,说明了他本人与澳洲的重大联系,比如有房产在澳洲、有存款在澳洲银行、有基金投资在澳洲、 有作为公民的儿子在澳洲等等。因此,申请人展现了强有力的与澳洲的个人联系(Personal Ties to Australia),能够满足此项要求。
但是,本案还有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除了要有“对澳洲有利的重大联系”(Substantial Ties Beneficial to Australia)外,RRV签证还要求:“除非有压倒性的理由 (Compelling Reasons),申请人在申请RRV签证前,必须持任何永居签证,且不能有连续5年或以上离开澳洲”,或“除非有压倒性的理由,申请人在申请RRV签证前,成为澳洲永居未超过10年,且自上次离开澳洲后,累积起来未离开澳洲超过5年。”本案中,申请人在2014年1月申请RRV时,已超过连续7年离开澳洲,因此,申请还需要出具”压倒性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他不得不连续5年以上离开澳洲。
申请人很好地解释了这个问题:因为申请人有一位近90高龄的老父,需要他本人亲自照顾,并且与老父生活在一起,无法长时间离开老父生活。高龄老父在MRT上诉等候期间,驾鹤西去,因此申请人现在有足够时间,并且有强烈意愿重返澳洲。最终MRT认定,申请人满足“与澳洲有利的重大联系”,并且满足申请人尽管7年以上不在澳洲,仍然符合规定的居住条件要求,上诉成功。
作者:Tony 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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