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网)
大家知道,在境内申请配偶移民签证,移民局的签证官在确定申请人与担保人配偶关系的真实性之前,首当其冲就要看申请人在境内申请配偶移民签证时,是不是持有任何实质性签证。如果不持有实质性签证,并且超过了28天,那么第三章条款,也就是所谓的Schedule 3条款,需要在提交签证申请时满足。
这个第三章条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境内的非法居留人士,也就是想通过配偶移民在境内直接“由黑转白”的人士。第三章条款里边规定,除非有“压倒性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豁免第三章条款,否则移民局的官员在还没有去看申请人与担保人配偶关系真实性材料之前,就因为申请人不能满足第三章条款的要求,而可以直接拒绝申请人在境内递交配偶移民申请。
但是,要想被认可存在第三章条款中的“压倒性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自2014年7月起,已变成了一件难上加难的事情。特别是一旦被移民局认定为以下“三种人”,就完全无法豁免第三章条款,所剩下来的选择就只有两条路:要么离境,申请境外类别的配偶移民;要么在境内继续“黑下去”。这里的“三种人”指的是:
(1) 未遵守签证条款的;
(2) 故意制造情况,来引起“压倒性的理由”;
(3) 本可以离开澳洲,到境外申请配偶签证,但故意不走的。
那么哪些因素,可以被移民局认定为真正具有“压倒性的理由”,从而豁免第三章条款呢?以下我们就举例谈谈。
情况一:健康上的问题
担保人有病,申请人一直在对担保人进行悉心照顾。现在如果申请人要被迫离开澳洲,去海外等候配偶移民的签证申请,那么担保人的病谁来照顾?因此,如果某种问题关系到了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健康问题,这就会变成一个很好的理由,可以用来作为一个“压倒性理由”来豁免第三章条款。
情况二:情感上的问题
担保人在海外丧母或丧父,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打击,需要申请人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再比如,担保人得了产后抑郁症,需要申请人给予除物质外、精神上的持续帮助。显然,在怀孕过程中,女方对其配偶有很大程度上的精神依赖,而后续到孩子出生,又需要申请人的不断帮助与扶持。因此,当单纯“怀孕”可能不构成一个“压倒性理由”,但后续的发展,情感上的依存关系,完全有可能转化为一个“压倒性理由”。
情况三:各种综合因素
有的人觉得,以上某个单一的理由,不够强烈,无法打动签证官,让他或她相信存在着“压倒性理由”,但再来一些综合因素,就有可能构成“压倒性里的压倒性理由”。比如丧父之后,又出车祸,后来又发现癌症肿瘤;回国访问,又正巧碰上地震。正所谓“屋漏偏逢连阴雨”,综合在一起的因素,就有可能达到“压倒性理由”来豁免第三章条款。
以下是我们做过的一个案子,就是巧妙利用了以上的因素,成功帮助客人实现了“黑转白”的梦想。
案例:男性担保人是澳洲公民,女性申请人为境内的非法居留人士。签证申请时,女性申请人已怀孕近9个月,该申请到了移民局被拒签。在AAT复审时,孩子已出生,为澳洲公民。担保人与申请人利用澳洲家庭法中,孩子利益高于一切的理由抗辩,AAT复审成功。在这里,抓住的是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 is paramount in law in Australia(孩子利益高于一切)及”the need to protect the child from physical or psychological harm from being subjected to, or exposed to, abuse, neglect or family violence.”(孩子需要父母保护,免受被忽视、虐待及家暴),其中父母一方被强迫与另一方分离,也是对正在襁褓中的孩子权益的忽视,也是一种侵害。最终,我们成功帮助女性申请人拿到了配偶移民签证,成功实现“黑转白”。
非法居留人士境内申请配偶签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申请人一定要谋定而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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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Xiong(如要转载,请注明出处。)
供稿:老托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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