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网讯)案例: A先生与B女士自认为是同居配偶,在一起“同居”,出双入对,除未发生任何性关系外,无论在家务、财务、社交及志趣方面,都与已婚夫妇或异性或同性同居夫妇没有什么区别,总之,就是共享二人的专有世界。
但是, A先生为澳大利亚公民,决定以配偶签证的方式为B女士办理配偶移民签证,在移民局面试中,他们坦层,从发生过任何性关系。那么他们的这种关系,能否符合309/100或820/801配偶移民签证中规定的“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
老托点评:
在旧有的配偶移民签证体系存在的时侯,配偶移民签证(Partner Visa)体系中有一类签证叫做“互相依赖签证(Interdependency Visa),在这类签证体系存在之时,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只要是符合“互相依赖关系(Interdependency Relationship)”,即便是我们上述所说的情况,不是同性恋人(Gay or Lesbian), 从发生过任何性关系, 都有可能获得互相倚赖的配偶移民签证。
但是自2009年7月1日起,这类签证被配偶移民签证(Partner Visa)中的“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所代替。也就是,自2009年7月1日年开始, 申请人如果想以配偶移民签证关系中的“同居关系”来申请签证,就必须符合新的“同居关系”的定义。这里边就有一个问题出来了,没有性关系,算不算“同居关系”。
移民局配偶移民政策部的回复是:“没有性关系的存在,不能视为同居配偶,因此,在此关系基础上的任何申请,都将被拒绝。”
但大家如果去看一下,《移民法》中关于“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的定义就会发现,该定义没有任何的文字提及“性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标杆来衡量这种关系的存在于否,只是说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有无婚姻关系,他们有共享共同的生活,他们的关系是独占的、专有的、排他的,他们的关系是真实的、持续的,他们在一起同居,即便分开,也是短暂分居,并且他们不是亲友关系。
显然《移民法》中“同居关系”的定义,一丝一毫也未提及需要有“性关系”。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家庭法》中,“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明显提及了,性关系的存在是衡量“同居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志。
移民局是应该按《移民法》还是《家庭法》来审理“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这将是一个很有趣的,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作者:Tony 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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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1年6月8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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