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网讯)新近移民局政策指南指出,不拥有实质性签证(逾期逗留)的申请者在境内申请配偶移民签证820/801类,可能不能采用移民条款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澳洲境内申请配偶移民签证.
以下是三类可能不能采用 “令人信服的理由”条款申请者:
·没有遵守前签证条例者,或
·故操纵事实从而产生” 令人信服的理由” ,或
·可以离开澳洲并申请境外配偶签证者。
在过去,果您未持有实质性签证并且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所持签证已被拒绝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签证不是配偶签证,和/或签证不是基于品格问题被拒,您还是有可能可以再澳大利亚做出有效的820/801配偶签证申请,移民法允许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人士得到考虑获准澳大利亚配偶签证。
该法律并未明确何谓“令人信服的理由”。移民局政策指出,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作是“令人信服的理由”:两人有长期的配偶关系(视为至少两年);及/或 此关系中有澳洲籍的子女。
新政策概述移民条款第820.211(2)(D)(ii),当中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这是移民局第3条款(SCHEDULE3)的3001,3003和3004需求.但在1994年移民条例没有硬性规定移民官是否需要考虑有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被认为是移民官按个别情况而定。
政策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及配偶,只以由于到境外申请签证会造成分离痛苦为理由是不足够的.
赛恩东方移民教育中心建议考虑其它可能是令人信服的理由的例子包括:申请人有产妇的问题,离澳将使情况变得难以处理;如果被要求在境外递交申请,申请人和担保人在申请人母国的安全问题;担保人依赖申请人对其进行一直、持续的照顾等等。
新的条款,令取得了这类签证的成功应困难得多。另外请注意由于境内配偶申请费高达$6865澳元,以及移民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的申请的费用,请申请人和担保人先向有经验的专家作仔细推敲,才作出申请。
赛恩东方移民教育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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